前 言
遇到拆迁时,往往需要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相关行政部门也往往会在评估报告作出之后,依据/参考之前的评估报告和相关法律作出补偿决定。
但是如果评估报告出了问题(比如过了有效期等),那么补偿决定书还是否还能合法有效呢?如果不具有合法性,是否应该撤销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期,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案例
2019年,福建福州的老陈收到了一份征收补偿决定!老陈看完补偿决定后,对其中的补偿款极为不满。
而这一切的根源,还要从补偿决定之前的一份评估报告说起。
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的选定是需要有相应的程序的,那么作出该报告的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经过相应的程序呢?这也是问题的关键核心。
关于选定评估机构这件事,从双方的沟通过程去看,也的确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和谈不成 沟通不畅
最初的2018年,老陈的商铺刚刚划到征收范围,该区某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来和老陈协商补偿事宜,但是对方给的补偿款太低,老陈也因此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同时,也期望能够就补偿款的问题继续商谈。
不久,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已过,双方仍未签署补偿协议。此时,某行政机关向老陈送达了通知书,告知老陈可以在某行政机关政府提供的评估机构中任意选择一家评估机构,对商铺进行评估。但是,老陈呢,出于多种顾虑并未从中选择任何一家评估公司委托评估。
▼矛盾升级 谈判无望
双方的矛盾也就此开始升级。
此后的2019年2月,某区行政机关没有和老陈协商,就自行随机抽选了一家并不在名单中的评估机构。
由该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该区某行政机关直接将该报告送达老陈,评估报告中写明,有效期限至2019年7月30日。
而其中的评估结果老陈也是坚决不认的。
因此,老陈收到评估报告后,依旧没有理会,直到2019年9月,该区某行政机关参考该《评估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老陈。
老陈看完后,意识到已经没有等待协商的必要了,出于对补偿决定中补偿款的不满,老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之前的《征收补偿决定》。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该区某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应予撤销?
首先,依据《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意见通知》,评估机构通过房屋征收部门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时,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本案中,该区某行政机关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抽选评估公司时有接受监督,因此抽选机构过程违法。
其次,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间已经超过了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因此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征收决定的参考。同时,该区某行政机关选择的评估机构,不在其向老陈提供的名单中,因此该机构不应当作为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综上,《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市政府据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也严重违法,应当撤销。
总结和提醒
事实上评估报告是补偿的参考,也是补偿决定书作出的依据之一。
因此,如果评估报告出了问题(比如:评估程序问题、评估时点问题、评估有效期、签名问题等),这个评估报告的效力就会同样出现问题,不具有合法性。
那么,依据/参考该评估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涉及程序违法。
比如,本文中的案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时,评估报告已经不在有效期,这意味着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从而也导致了上述补偿决定书最终法院撤销。
此外,我们也应该知道,在国有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法律赋予了区、县级人民政府,对不签约的居民作出《征收决定》的权力。
同时,也详细规定了区、县政府实施该权力的严格程序。
对居民而言,不管是评估报告,还是征收决定,一定要仔细查阅。
如果评估报告和征收决定不满(如类似本文案例中的评估报告相关问题),针对评估报告,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在有效期内申请相关救济,比如复核评估和鉴定评估;针对相关行政决定,可以在有效期内申请复议或者进行诉讼。
但是如果对此一直不予理会,决定生效后,征收部门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拆除,该拆除是法律允许的拆除,将会对我们更加不利,也会让我们更加被动。
所以,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如果针对评估报告出现争议而可能面临强拆,一定要在强拆之前通过资产评估报告保留证据,为之后的诉讼、谈判等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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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遇到拆迁时,往往需要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相关行政部门也往往会在评估报告作出之后,依据 参考之前的评估报告和相关法律作出补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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