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一份山东某公司倡导职工在工作中谨言慎行的文件截图引发关注,文件称“相关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调取微信、电话、手机摄像头等数据”。4月4日,该公司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已注意到相关截图文件,他们正在追查此事,并将启用法律手段处理。此前,该公司回应媒体称,文件已全部撤回。
(相关资料图)
上述公司官网信息显示,该公司位于山东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始创于1968年,现为集海洋生物、食品、进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科研开发为一体的企业集团。
文件截图
文件截图显示,公司称为增强广大职工保密意识,现倡导广大员工自觉保守公司秘密,谨言慎行,不利于公司的话不说,不利于公司的事不做。相关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调取微信、电话、手机摄像头等数据。请洁晶员工注意自己的言行,做合格的洁晶人。
截图落款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盖有山东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4月4日上午,该公司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公司已看到相关文件截图,“不清楚这个(事)。”
当记者问及上述工作人员,该截图文件是否属于公司内部文件时,对方未具体回复,“我们也在追查这个事情,要用法律手段去处理。”
此前,该公司对新京报表示,“公司没有说具体搞这个事情,就是员工私发的,后来(文件)全部撤回了,文件也不存在了,(职工)朋友圈全部处理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公司对职工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本无可厚非,但“相关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调取微信、电话、手机摄像头等数据”的通知,是属于侵犯职工隐私权的行为,这种通知是无效的。
付建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
付建律师分析称,公民的个人信息可能会应用到多种场景,从保护个人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公司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并取得个人同意后方可调取职工的个人信息数据。调取职工微信、电话和手机摄像头可能涉及到个人的敏感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付建律师提醒,即使是公检法和律师依照法律规定调查相关证据,也需要满足法定程序,注意保护公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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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擅自调取工作手机中的数据吗?
△图片来源网络
李小鱼是某公司销售业务员,入职时,公司为其配备了工作手机。2021年初,李小鱼向公司辞职,并交回工作手机。
近日,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李小鱼赔偿损失。公司方面称通过调取手机数据,认为李小鱼在职期间“接私活儿”,拿到订单后,没有交回公司,却交到其他公司赚取外快。按照公司规定,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李小鱼认为,公司始终远程监控个人通话等信息,且未经许可调取手机数据,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这些私自调取的数据资料不能作为证据。
公司却说,这是工作手机,所有权属于公司,发给销售员就是为了工作的,公司当然可以合法获取手机数据资料。
谁有理?
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
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会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也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
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等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所以,在未得到李小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恢复手机数据,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公司无法证明李小鱼“接私活儿”的事实。
在此,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对劳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和人格权。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称可调取员工微信电话手机数据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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